34第三十四章 止例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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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王出列道:“御史称谓确有未当。只是试例若要著为常制,今后是否仍由七弟提领,各衙又当如何依职承办,也应在今日一并定明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皇帝没有接楚王的话,只是说
  

  

  
“奉旨试行,便是朝廷之例。不得再以‘宁王新例’四字混其名分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可“宁王新例”四个字已经在殿上说过。
  

  

  
它没有坐实承珩擅立法度,却把一项奉旨试行的制度,重新系回了他的名字。此后谁再替附陈例多说一句,便不只是在支持一条制度,也可能被看作在支持宁王。
  

  

  
皇帝翻到弹章下一页。
  

  

  
“章中还有一句:‘主报陈其险,附陈陈其未险,议论分而号令疑,终至营门流血。’”
  

  

  
另一名御史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陛下明鉴。臣所虑者,在军中上下统摄。第一日主报陈险,附陈陈其未险;第三日附陈者又以营中情势未至于变为由,缓行军令。两事虽有先后,所显却都是属官自信所见,各执一说。长此以往,上令何以归一?”
  

  

  
皇帝看向承珩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宁王,你可有话要说?”
  

  

  
承珩出列道:“御史将第一日附陈与第三日缓令放在一处,是因为两件事出于同一人,也都发生在京西三营。可一件是据实陈明当时所见,一件是军令已经到营以后如何奉行。所陈是否属实,与奉令是否迟缓,应当各依其事查问,不能只因后来另有过失,便倒推先前不该陈言。更不能把那封附陈与后来营门流血写成前后相承。”
  

  

  
那御史道:“京西覆问启封以后,卷中已经明列姓名。第一日具附陈者顾长恪,正是宁王府司马顾长宁的兄长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他停了一下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宁王殿下今日力辨第一日附陈与第三日缓令不可混为一事,臣不敢断言殿下有意徇私。只是亲信之兄涉案,殿下所言,恐怕不能只作一场制度之辨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承珩看向他。
  

  

  
“顾长恪第三日缓令之责,不因他是顾长宁之兄而免;第一日所陈若经覆问为实,也不能因他是顾长宁之兄而废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儿臣所请的,正是两事各按其事。亲疏不能替事实增减一字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皇帝转向兵部。
  

  

  
“覆问如何?”
  

  

  
兵部尚书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覆问已经核明,第一日军司主报所虑,并非全无所据。营中确曾有人说过入京陈索钱粮之语,只是此言出自一人,当时无人应和,也未见军士结队趋城。主报所陈有据,所报却有放大。附陈所记‘无人应和、未见成队趋京’,后来也核见为实。”
  

  

  
这是兵部第一次,把“放大”二字说得如此明白。
  

  

  
兵部尚书继续道:“那封附陈没有赶在兵部奏请增兵以前送到,也未使军司任何一道军令迟延。至于附陈者第三日缓行已经到营的推进之令,覆问亦已查实。附陈有据,缓令有实,两事不能相抵,缓令之责仍须另按军法核定。”
  

  

  
那名御史俯身道:“臣不敢说附陈直接使军令迟误。可若人人只陈自己亲见,朝廷所得不过是更多彼此不同的碎片。正报之所以由本司汇总上陈,正是为了使散乱见闻有所归一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正报也是一层所见。”承珩道,“当日军司所见的是风险,京兆府所见的是争籴,兵马司所见的是尚未有军士成队趋城。三报都不是全然虚假,合在一起,也未必就是全部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御史道:“宁王殿下也承认,附陈不能使朝廷得知全貌?”
  

  

  
“不能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承珩答得很快。
  

  

  
“附陈不能保证所有事实都会被写下,不能保证送到的文书及时进入决定,也不能保证有司衙门会据其作出正确的决定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可制度不能得到全部事实,不等于正报之外从来没有事实。”他继续道,“正报可以汇总判断,也可以据以落令,却不能因此把没有写进正报的那一层,当作从未存在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他看向御案上的弹章。
  

  

  
“父皇,儿臣已经将军务、营务全部排除在后例之外。今日分清京西之事,并非要以此为后例立论。此事始末覆问已经查明。儿臣以为不应默认御史章中所写附陈致营门流血之言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皇帝颔首,道:“第一日所陈真假,依覆问;第三日缓令之责,依军法。亲疏不能相抵,也不能相代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他看向那两名御史。
  

  

  
“上下统摄之虑,可以议;营门流血,不得倒作第一日附陈之果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御史俯身应是,退回原位。
  

  

  
皇帝看向齐王。
  

  

  
“齐王可有何议?”
  

  

  
齐王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他没有看承珩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儿臣以为,宁王所主正报之外的不同所见确实应当留下,但不必另开封递之门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接着,他把昨日给承珩看过的那条拟例陈奏了一遍:
  

  

  
凡职司之内亲历之事,所见与正报有异者,许在正报之后署名附具,与正报同封同递。主官不得改易其文,承报衙门不得抽撤其件。
  

  

  
不需另设值房。
  

  

  
不需姓名封。
  

  

  
也不需专门收号。
  

  

  
皇帝问:“六部以为如何?”
  

  

  
户部尚书先道:“与正报同封同递,原衙门可以一并具明两种所见与本衙判断,不必等京中另行调册以后才知所陈为何,承办可轻许多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工部尚书道:“主官不得改易、承报不得抽撤写进常例,已经具入卷后的异见便可保全,原务也不须另停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吏部尚书道:“署名具陈,陈言者就所陈负责;主官也可同时具明为何采信或不采信,权责较为相称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兵部尚书道:“军务营务仍循急报旧程,不另设待核收号,臣部无异议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左都御史最后道:“不另设专收专办,都察院仍可依现有纠察之职,查主官是否改文、承报衙门是否抽件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几名此前一直没有表明立场的参议官员,也先后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有人说,这样既不闭塞异见,也不伤上下统摄。
  

  

  
有人说,试行一年所得,原可归入既有文书程式,不必另存一门。
  

  

  
就连弹劾“宁王新例”的御史,也俯身道:“若不再另封隐名,只许署名附于正报之后,臣所虑各持一见、越司上达之弊,可以稍解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他们从不同的地方出发,却都能在齐王这一条拟例之下保住原有职分,也不必为了宁王提领了一年的试例,再多承担一步。
  

  

  
他们只须同意:已经写在正报后面的纸,不应被改,也不应被抽。
  

  

  
至于那张纸有没有被呈出、能不能先写到正报后面,朝廷仍没有另一处收号可以查证。
  

  

  
承珩在廷议前已经知道各家的立场。
  

  

  
他也为每一份议复和弹章备好了回答。
  

  

  
可直到这一刻,他才看见,那些彼此不同的顾虑合在一起,是如何成为一个没有缝隙的结果。
  

  

  
齐王的拟例没有驳倒他的窄案。
  

  

    

  

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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