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3第三十三章 期满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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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章期满





离附陈试例期满还有八日,韩介将誊清的总陈放到了承珩面前。





奏陈开篇第一句写的是:





臣请不以原例照旧续行,惟存职司之内、正报之外亲见得另封上达之意,缩其所行,定其核限,改议常例。





“所请要放在最前。”韩介道,“御前与各衙门先要知道,殿下不是请将试例原样留下。若先让人从这一年所理附陈来件里自行揣度,后面再写如何缩例,便都像是在替旧例辩解。”





承珩点头。





“照这个次序。”





总陈随即列出试行一年的总览。





各地递到附陈试例值房、具附陈意的来件,共四百一十八件。经判类、退补与核验,正式入例七十七件。其中七十一件已经核结,六件未结。已结诸件中,四十八件核后维持原有认定与处置;十七件所陈部分或全部有据,却不足以改变原处;另有六件,使事实认定、部司批复或具体处置发生了改变。





六件改处都列在附册。





正文只详写青石岭一案。





青石岭八百石常平粮因屋瓦渗漏受潮霉坏,原报无误,户部所批来秋补仓也合旧例。附陈另写明,青石岭入冬以后封山,岭西分仓只余可用粮一百九十余石。户部因此从岭东两处仓场另调六百石,赶在落雪以前运入岭西。





封山三十七日间,岭西分仓实粜四百七十余石。





那四百七十余石不能证明附陈以后每一道改令都必然更好,却足以证明,在这一件事上,正报之外多出来的一层事实,确实进入了批复,也确实改变了封山以后能够发出的粮数。





韩介把这一案放在成效之后,才写试例所增的负担。





三千七百余两白银的直接支用。





其实那只是纸墨、驿递、差役、覆验等能够从支用册中折银核出的部分。真正所增的负担,并不只是这一笔银钱。





四百一十八件来文,无论最后是否入例,都要有人验封、收号、判类、退补或转循旧例;七十七件正式入例以后,又要从原衙门调册、发地方复勘、催取具复,再由都察院与有关部司勾稽结案。一年间,仅明载于册的便有簿册二百九十余册、地方复勘六十八次、实地覆验九次。都察院与六部先后借调书吏二十四人,地方另行占用的人役没有统一核数。





还有七件事务因封存凭证、等待复核或暂缓原处,前后合计二十六日。





这些时日里,被挤下去的原有差事、停工以后另增的人役、迟发与返工造成的损失,都没有办法完整归进那三千七百余两。





承珩看过这一段,又翻到总陈后半。





在“试行未尽”之下列着京西三营事件。





第一日交防时,具陈者所见的“入京之言出自一人、无人应和,三营无人结队趋京”,经覆问已经核实。那一层事实虽被附陈保住,却没有赶在兵部奏请增兵以前进入军务判断。





具陈者后因覆问启名,又因同一场交防中确有的缓令之实暂停守务。现例没有写明,应当由谁判断后来的处分是否与前陈有关。





韩介问:“京西这一段是否写得太重,各部议复时会不会先抓军务?”





“他们一定会抓。”承珩道,“但即使不写,也不会使这件事消失,只会使人以为我们在有意避开。”





顾长宁一直坐在案侧。





他面前放着京西三营的覆问摘录。正文里没有顾长恪的名字,仍只有附陈试例值房的收号。





“附陈者启名以后的处置,必须要完善。”他说。





承珩看向他。





“这不仅是善后。”顾长宁道,“若人知道写完以后,被陈衙门仍可换一个缘由问责附陈者,那张纸也许一开始便不会送出来。”





承珩停了片刻,提笔将韩介原拟的“陈言者处置”改成了“附陈能否实达”。





能不能写,能不能封,能不能送到,送到以后能不能及时进入决定,原来都在同一条路上。





最后一段,承珩没有替试例求全:





原例确能使一部分正报之外的亲见,不经原报衙门取舍而另行送达,并有六件据此改变原有认定、批复或处置。然其所增承办、迟误与责任亦不可轻计;急务衔接、启名限知及后续处分覆核,尚未周备。故原例不宜照旧定为常制,而正报之外另封可达之路,亦不宜因此尽废。





承珩、顾长宁和韩介三人把这份总陈从头到尾又读了几遍。随后,承珩在奏陈后钤下宁王印。





当日午后,附陈试例总陈与都察院加封的核数附册一同送入宫中。





次日下午,御前批下两行朱字:





发都察院、六部及有关衙门议复。





试例期满次日,廷议。





这将是朝廷第二次为附陈廷议。





一年前,承珩也曾站在殿中,回答众臣对附陈例的质疑。那时所争的,是正报之外是否应当先开一条路;他拿得出来的,只有一份尚未经过施行检验的拟例,以及从淮北刚刚带回来的教训。





一年后,他要回答的,已经不再是这条路值不值得一试。





这一次,承珩不再只是为一个主张陈说,而要作为一道政令的提领者,为它施行一年的成效、代价与未尽之处一并答陈。





同这一道新例的试行一起改变的,还有承珩在朝中的位置。





这一年里,皇帝曾在几件不算重大的政务上问过他的意见。一次是京郊赈粥余粮如何转存,一次是河工停役以后怎样补发工食,还有一次只是两县争一段驿路修缮银应从哪一项支出。





真正落令的仍是六部。





可送到宁王府的节略渐渐多了。散朝以后,也偶尔会有官员停下脚步,问一句:“殿下以为如何?”





有人是探问,有人是试探,也有人只想知道,淮北案以后,御前为何开始听这位宁王说话。





一年前,没有人需要知道。





附陈例廷议开始的前几日,各处的议复纷纷到了。





最先到的是户部。





户部没有否认青石岭调粮之效,却将三千七百余两称作“可见之费”。试例若转常制,不能继续借调书吏,也不能让每一封入例附陈都重新索取原册、另派人覆验。各地占役、停务、迟延与原有政务被挤占之数,更须先定由谁核计、由谁担责。





工部的议复举了河工木料一案。





正报所列合数与附陈所记经手细目本可同时为真,却因起初不知二者口径不同,停工三日,调册两轮。工部因此请定:凡附陈不涉及主要事实与处置依据者,只并卷,不另行覆验;只有继续办理可能毁失凭证或危及民命时,方可暂缓相关工段。





吏部问的是权责。





附陈另封上达,具陈者只须就亲见之事负责;真正调册、核办、答复以及承担迟误之责的,仍是原衙门。若陈言有误,原衙门多做一程;若具复稍迟,又是原衙门受催。权与责不在一处,久后必生推诿。





兵部用了大半篇幅写京西三营。





兵部承认,第一日急报所陈是风险,并不是已经核实的谋变;也承认附陈所记“无人应和、无人成队趋京”后来查明为实。





可京畿营务一旦涉及军士相结、近械与趋城之虞,不能等待另一封文书验封、收号、覆核以后再作预备。





末尾所请只有一句:





军务、营务,皆不宜入附陈。





都察院的议复压在最下面。





左都御史承认,试例使七十七件不同所见得以另封入卷,其中六件确实改变了认定或处置;现有程式也确实没有解决急务衔接与启名以后如何覆核处分的问题。





末尾却只写:





若奉旨续行,请定承办衙门、额设人手与各部回结之限,都察院当依新例奉行。--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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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有请续。
  

  

  
也没有请止。
  

  

  
韩介将收到的议复摊在长案上,依次分作三类。
  

  

  
限事项。
  

  

  
减核办。
  

  

  
定责任。
  

  

  
“都不是不能改。”他说,“营务退出;灾伤、赈济、仓储钱粮等事留下。再依事项分等,非关主要事实与处置依据者只并卷,不另调册。核办各定时限,原务照常上行,不因附陈待核而停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承珩在纸上逐项记下。
  

  

  
“这样一来,件数、人手和迟误都会少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也能答兵部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附陈本来便无停令之效。”承珩道,“再写明一次。急务照常裁断,不等附陈;但已有相关收号时,应否使作出决定的人知道另有一层事实待核,可以另定程式。”
  

  

  
韩介又看了看都察院议复上的那几行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都察院说了奉旨便办,六部也各自写了可以怎样改。可没有一家写,本衙愿意接下。”
 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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