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第二十八章 试灯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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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章试灯
附陈试例施行后的第一个月末,承珩第一次依例到东偏院察看按月汇册。
一个月过去,册上仍旧没有添上一笔。
收件字号、所附正报、具陈事目、是否入例、转办部司、核结文号、处置有无更改、处分覆核,一栏一栏排下去,纸白得有些刺眼。
承珩站在案前,顾长宁站在他身后半步,看了那本簿子片刻。
“也许下面的人还不信。”顾长宁道。
“也许确实没有什么要陈的。”承珩道。
这话说出口,他自己先沉默了一瞬。
没有什么被正报舍去的不同所见,自然是好事。可他们都知道,一本空簿并不能证明天下官吏所见皆同,也不能证明每一份正报都已经把应当写进去的事写全。
韩介从值吏手中接过地方发号回单,一张张核看。试例所及的府、县、仓场与京畿诸司都已经回报收到细则,收匣之处、发号之人、正副两封如何分送,也都照例具结。至少从文书上看,这条路已经铺到了地方。
“要不要再发一道文?”承珩问。
韩介抬起头:“若殿下催问各处为何无陈,不出十日,这几间屋子便会堆满四方来书。”
承珩看向他。
“下面未必敢让殿下等。”韩介将回单放回案上,“有事的要写,无事的也会寻一件来写。到那时,写这张纸便不是因为确有不同,只是为了交差。”
“那空着也好。”顾长宁道,“总比为了填满簿子,让人写些本不该写的东西好。”
承珩看着汇册上那些空栏,半晌道:“只再核一遍细则是否确实张示到了经手诸房。不要催件数,也不要问哪一处为何没有。”
掌值御史躬身应下。
离开东偏院时,风从院墙上方卷下来,吹动门外那三盏没有点亮的风灯。灯罩轻轻碰着木框,发出几声细响。
此后,承珩只在每月汇册送到时察看一次。
渐渐的,他看到汇册上开始有了字。
第一封来件出自京西一县粮房。具陈人确曾经手本县秋粮册,附纸所写的却既非正报未录的经手事实,也不是他对报中数目或处置所持的异议,而是申诉自己考满未迁,请求调离粮房。
都察院没有将那张纸退回。值吏照样收号,转循吏员陈诉旧例办理,只在分汇册旁注了一句:
所陈与本报无涉,不入附陈。
第二封写的是一处县仓。
陈言者说,听往来脚夫议论,仓中实际存粮不足正报所列之半。可他既未参加验仓,也没有经手粮册,通篇只有“听闻”“据说”,连说话之人和听见的时日都不能写明。
这一次,收号仍然留下,来件却没有与县仓正报并卷。都察院另抄其中涉及仓粮安危的一句,发该管衙门循常例抽验。
第三封最短。
某司书吏附陈,他经手的正报草稿中曾将“四百六十”抄作“六百四十”。通政司调取正式正报,又以发文底稿相校,发现主官已经在封发以前勘误改正,正式发出的正报所载仍是“四百六十”。错字没有进入正报,也没有成为上级据以判断的事实。
都察院遂在分汇册中注明:
所陈系草稿旧误,封发前已经改正,与正报无异,不入例,存案办结。
三封纸都有收号,也都有去处,却没有一封在“入例”一栏下落笔。
“都收了,又都不算附陈。”宁王府书房里,顾长宁道。
“收下,是不让纸无故消失。”韩介道,“入不入例,是另一回事。借附陈告状,便转察告;只有传闻,便循旧例查问;差错若已在正报中改了,也不必再随正报往上走。每一张纸有去处,不等于每一张纸都能占着附陈的名目。”
顾长宁低头问道:“地方会不会觉得,写了也是白写?”
“所以不能只记‘不入’。”承珩道,“为何不入、转到何处、后来有没有人办,都要记清楚。”
韩介提起笔,在笺纸上写下一行小字。
收件不得无归,入例各有其限。
半月后,更多的来件送到了值房。
有些在核号时找不到所随正报;有些写的是经手者心中疑虑,却没有一项可以查对的事实;还有人只写“曾经劝阻”“不敢任咎”,像是先替自己留下一张脱罪的凭据。
这些纸没有被拿走丢掉。能补正的,退回复写;有旧例可循的,转往相应衙门。汇册上留下了“转察告”“待补正”等字样。
“入例”一栏仍然空着。
只有真正与一份正报相合、又写明本人经手、勘验或造册之事的,才能送入会办。
入冬以前,第一份真正入例的附陈终于到了。
那是一份河工用料报。
正报写某段新修堤岸共点收木桩三百根,已经备作下桩之用。一名负责点收木料的书吏附陈说,他逐根点收的新木只有二百四十根。
余下六十根,他并非全然没有问过。
正报封发以前,他曾将点收单呈给主管,询问三百之数所据。主管批称,另有六十根是从上游旧堤拆下、重新验定可用的旧桩,载在旧料折用簿中。只是那册簿子当时仍留在上游工段,尚未送到册房,书吏无法在正报封发以前亲自查对。
正报仍依限发出。
那名书吏遂在附陈中写明:本人逐根点收的新木只有二百四十根;其余六十根并非本人经手,至正报封发之时,也未见旧料折用簿,不敢据此具结三百之数。
他附了自己的点收单,也附了向主管呈核后所得的批语。
附陈收到后,通政司查合了正报字号。都察院指定的验名御史开启姓名封,验明他确系本段验料书吏,又将姓名另行封存。送往工部的卷中,仍旧只有一份去名副本。
工部调取旧料折用簿,又另委没有参与原报的人查验堆料处与桩身验记。
覆验以后,二百四十根新木一根不少。其余六十根旧桩也确实已经从上游运到,簿中的数目、验记与堆放位置彼此相合。正报所列三百根并没有错。
只是覆验时,为了逐根核对旧桩验记、留住原来的堆料位置,那一段下桩的工序停了三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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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主官随覆验回文另具数语,措辞颇重。
回文说,此次所疑,不过是旧料折用簿未及送到册房。覆验期间,已经调集的役夫、车马与木料只能原地等候。若今后凡经手书吏尚未见到旁房簿册,都可据疑附陈,而上司每得一纸便停工覆验,则工期、工食与转运损耗皆无所归。请都察院明定,何等情形必须停工查验,何等情形只须调册勾核,勿使地方事务动辄为一项未决之疑所阻。
顾长宁把地方主官的回文看完,又翻回工部的核结。
“附陈书吏写下的二百四十根没有错。”他道,“只是所疑的六十根,后来查明确有出处。”
承珩点了点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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