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第二十七章 附陈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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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叠写姓名怎样秘存,陈言者怎样免受因附陈而起的处置。
  

  

  
第四叠最薄,只有一行:附陈入卷以后,由谁判断,判断错了又由谁负责。
  

  

  
韩介看着最后一叠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前三件还可以立章程。”他说,“这一件,章程替不了人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承珩道:“先留下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然后在首页写下《异议附陈例议稿》。
  

  

  
回到值房后,韩介用了两日查询通政司收文旧例、改查与地方监察、收受章奏更相符的既有章程与各部文报期限。顾长宁另列出军中不宜纳入初试的事项,将临阵号令、机密军机与即时调兵全数划去,只留下军粮、营务、道路与交防等须事后具报的事务。
  

  

  
第三日夜里,承珩才据此拟出奏疏。
  

  

  
疏稿改了四遍。第一遍写得太广,仿佛一道新例便能补尽地方奏报之失;第二遍写得太细,连都察院每月如何合簿都列了进去。韩介删去不应由一封奏疏预定的琐务,顾长宁又将“军务”二字改成了“军粮营务”。
  

  

  
到第四遍,疏稿只留下立例缘由、收办分工、何人得陈、怎样保全陈言者,以及试行范围。
  

  

  
承珩没有重奏淮北案情。
  

  

  
他只在开头援引白马堤正报与原始日簿相异一事,说明同一件事在不同经手人眼中本可有不同所见,请让其中一份不必先经另一份的执笔人取舍,便有机会进入朝廷案卷。
  

  

  
末尾请于天下试行一年,只限钱粮、河工、灾伤与军粮营务四类应报事项,也只许亲自经手、勘验、造册或在场办事的官吏、书吏具陈。
  

  

  
疏稿封送入宫后的第二日,御前批下四个字。
  

  

  
着各衙议。
  

  

  
五日以后,文华殿廷议。
  

  

  
这一日早朝散得比往常早。殿外石阶还留着夜里结下的一层薄霜,内侍用竹帚扫过,细碎的白屑堆在栏杆根下。
  

  

  
承珩入殿时,通政使、左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已经在列。
  

  

  
齐王站在御案左下首。楚王也奉召来了,这是他闭门自省以后第一次出现在议政之处。他清减了些,朝服仍穿得一丝不乱。看见承珩,只按兄弟间的礼数微微颔首。
  

  

  
顾长宁与韩介奉准列在最末,只候传问,并无与议的资格。
  

  

  
奏疏早已分别送到诸臣案头。
  

  

  
皇帝没有让人重读。
  

  

  
“议。”
  

  

  
通政使先行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正报钤有地方关防,是一衙正式具结之文。附陈虽与正报同记一事,却只是经手者具名所陈。二者若都由通政司收受,日后地方便难免将附陈看作另一道正报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臣以为,本司可以据报目查找相合之事,回告正报字号,却不宜收附陈原件,更不能掌陈言者名籍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左都御史随后道:“都察院可以另设收封处,给号、追号、封存名籍,也可以查一纸附陈是否按号抵京、有关部司是否按期核办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但察院不能替六部判断钱粮、河工与军务。若见有争议便将卷宗推回都察院,察院便不是监察六部,而是成了另一座六部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皇帝没有表态,只将目光移向六部。
  

  

  
先出列的是吏部尚书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奏疏请护陈言者,使其不因附陈而被停职、降调、记过、罢免。可地方官吏本有考满、迁调与论劾之例。若一个人递过附陈,此后数年便不得轻动,这张纸便成了护身之符;若主官只须另写一句不胜任,仍可将人调走,所谓保护又只是一句空文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他顿了一下。
  

  

  
“臣以为,附陈核办期间,停、降、迁、罚并非一概不许,但本衙须将处分所据、原有考语与事发年月另案送核。不得以附陈本身入其考语,也不得因附陈后来核实,便径以言事之功擢用其人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否则,一边会有人借此避过应受的处分,另一边也会有人把附陈当作越级求进的门路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左都御史道:“都察院只查处分是否另有旧据,不代吏部考人,也不替陈言者保官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吏部尚书颔首。
  

  

  
户部尚书接着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臣以为,主报与附陈两边所记不同,未必便有一边是假。譬若府县仓中实点粮三百石,册上却记一千石,听来相差悬殊。可那一千石中,或许有已经起运而尚未入仓的,有奉文拨出而尚未销册的,也有以旬报、月报分属两期的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附陈若只写一个数,本报所陈之请不能见异便停;否则一地赈粮、一项河银,都可能因为一纸尚未核实的异数延误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可若要陈言者先查清全套勘合、回执与转运,他又不再只是陈其亲见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户部尚书抬眼道:
  

  

  
“因此,附陈可以入卷,却不能自行中止正报所请。是照常支放、暂缓一部,还是调取底册另核,仍须由承办司依轻重缓急判断,并将所据写在案中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礼部尚书继而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一府一县之事,可以有人所见不同,却不能因此有几份代表本衙之见。地方主官既在正报上钤印具结,便仍须对其中取舍与真伪负责。不能因为朝廷另收了一张附陈,主官日后便说两种说法都已送京,自己不再负瞒报失实之责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附陈不得称奏,不钤本衙关防,也不是第二道地方政令。它所保留的是经手者个人所见,并不分去主官对正报应负的责任。”
  

  

  
这一点,没有人反对。
  

  

  
兵部尚书随后道:
  

  

  
“奏疏已经将临阵号令、机密军机与即时调兵划在试例之外,臣不再重问军中能不能容这张纸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臣所虑的是,军粮、道路、营务与交防虽非临阵号令,却也足以使人推知驻军多少、粮道所在与换防日期。附陈若要经过都察院、通政司、会办值房再入兵部,一项营务便多出数处可以抄阅之地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况且军务有时限。附陈尚在相合、查问,兵部却已须批下交防之令。若等,可能误期;若不等,事后又可能有人说本部明知有异而未查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承珩这才出列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军中例外与封传办法,王府司马顾长宁曾参与参拟。请父皇准他就兵部所问补陈。”
  

  

  
皇帝道:“准。”
  

  

  
顾长宁从末列出班,跪到殿中。
  

  

  
“军中附陈送出时,只须以事目、年月与具报衙门供通政司相合,不必将所陈实情抄送通政司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正文仍由都察院封送兵部承办之司,照军中密等存阅,不入寻常汇册。若事情已急至不能等待,兵部仍可依当时已有的正报先行处置,只须在卷中记明附陈何时抵达、为何未及查核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兵部尚书看着他。
  

  

  
“也就是说,它不能成为第二道军令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不能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只能成为兵部事后不得说自己从未见过的一份案据。”
  

  

  
“是。”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  

  

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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