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章 收到不等于同意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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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三月二十九,刑部把三份旧契挂上公议堂。



    没有一份属于沈令仪。



    都是十年前已经结案、依法可以公开的商事旧例。



    第一份,只有收件印。



    第二份,收件印旁写明可先放一批货,限七日,不得转押。



    第三份,收件、核样、执行三印齐全,另有受益人与追索次序。



    三张纸挂在同一面墙上。



    谢闻简主录,刑部主事主持。程见微只提交从青灯行带回的公开规则,不接触母亲私契,也不参加程肃有罪无罪的裁断。



    今日要验的不是一个人。



    是一道界线。



    ???



    第一份旧契来自一家药铺。



    十年前,药铺收到一批赊来的药材,在柜根上盖了收件印。送货行随后拿这枚印去借银,声称药铺已经担保货款。



    官断没有认。



    理由很短:收件只是确认东西到了,不能证明愿替送货人还债。



    第二份来自一家染坊。



    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,等七日内验色后付款。它确实允许商家凭这批货的应收款短借,却在旁记里写明不得转押。



    后来商家转押两次,官断只认第一层。



    有限同意不能长成完全授权。



    第三份来自一家粮栈。



    水灾时,粮栈允许官署先提粮、后核价,并明确以未来仓租作担保。三印齐全,受益与追索也写明。后来官署换了经手人,契约仍有效。



    不是因为救过灾就有效。



    是因为谁同意、同意什么、可以做到哪一步,事先都写了。



    刑部主事让三方各自作结。



    药铺案:收到,不等于同意担保。



    染坊案:同意一部分,不等于可以无限转押。



    粮栈案:授权完备,经手人变更不当然使契约失效。



    程见微把沈氏柜根的公开结论放在第一份下面。



    只有收件栏。



    到这里为止,它只能站在第一类。



    “除非有新的证据。”她说,“证明沈氏另作明示,或者后来依当时规则完成追认。”



    她没有说永远不可能有。



    也没有因为找不到缺页,就把母亲写成一定拒绝。



    ???



    韩维山坐在反方席。



    “三份旧契都发生在交易尚可从容留字的时候。”他说,“西郊断粮却不是。”



    刑部主事问:“你主张紧急情形可以免掉授权?”



    “不能免。”



    “那主张什么?”



    “主张授权可以由连续行为补足。”



    他把十年前公开市报、粮行出库时日和后来偿付记录并在一起。



    “沈氏商号收到官署来件以后,粮没有立刻停。后来有一部分旧债权益进入其合作行。若她明知交易继续,又长期接受由此产生的利益,就可能构成追认。”



    长公主府女官道:“你说的是可能。”



    “因为现在还缺她的内部账。”



    “内部账不在官府调取范围。”



    “所以我没有说已经证明。”



    韩维山看向程见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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