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8水灯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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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来搁在她桌上。说你自己留着泡水喝,别浪费在我这儿。





有一个孩子。七岁,叫阿藤。父母在洪水里没了,他们住在江边最低的那排房子里,水来的时候夜里三更,来不及跑。阿藤被隔壁的老渔夫从屋顶上捞起来的时候浑身泡得发白,嘴唇紫的,灌了一肚子黄泥水。





老渔夫把他翻过来控了水,拍了半天背才听见他哭。没有亲戚认领他,县衙的处置办法是把无主孤幼送去府城做杂役。杂役就是给衙门劈柴挑水扫地打杂,管一顿饭,不管别的。七岁的孩子去做杂役,做到十五岁要么被编进力役,要么流落街头。





沈约在县衙的走廊里见到了阿藤。他蹲在墙根底下,穿着一件不合身的大人衣服,袖子卷了好几层还是盖住了手,只露出指头尖。他的头发乱蓬蓬的,脸上有两道干了的泥痕,没人给他洗过。





她蹲下来问他叫什么,他说阿藤。她问他认不认得字,他看了她一眼。眼睛很亮,但里面没有什么表情。然后低下头,用手指在地上的泥里画了一个字。歪歪扭扭的“孝”字。笔画顺序不对,“子”字的竖钩写反了,但能认出来。





他说是他娘教的。上次祭祖他在灵牌上写错了一个字。写成了“考”。他娘打了他一巴掌,然后蹲下来握着他的手把“孝”字写了十遍。只教了这一个字。教完以后他娘说你只要记住这个就够了,别的字以后慢慢学。





沈约那天没有送资料。





她跟裴衍说了阿藤的事。裴衍听完沉默了一会儿,说县衙的处置是照规矩来的,杂役是孤幼的标准去处。她说她知道,他说那你打算怎么办,她说她想试试能不能找到别的办法。他看了她一眼,把手边的公文推到一旁,把那套残缺的《唐律疏议》抄本翻出来。他说《户婚律》的那一卷没有缺,她接过去,翻到了她想找的那一页。





她在旧书库里坐了一整个下午,从脑子里把《户婚律》关于孤幼收养的条文一个字一个字地往外搬。这条法条她以前从来没有用过。在长安没碰到过这类案子,她记得条文的大意,但具体措辞有两处拿不准。





她默了一遍,划掉重写。又默了一遍,改了三个字。第三遍默完她在条文下面做了详细的适用标注:孤幼年不满十岁、无亲族收养者、可由官府拨付寄养。“寄养”这个词在桂州从来没有人用过,县衙的书吏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这条法律。





第二天她把草案递到了县衙。草案写了三页。第一页是法条原文和疏议,第二页是她拟的适用方案,第三页是一份州学寄养学生的申请格式。这个格式是她自己编的,《户婚律》里没有现成的。县令翻了半天,问她这条法律以前有人用过吗。她说她没见过先例。县令把草案压在镇纸底下,说我想两天。





她等了五天。第六天县令派人来找她,说可以办。但不是收养,收养需要宗族同意,阿藤没有宗族了。名目写的




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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