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1救人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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裴衍在沈约被关进去的当天晚上写了三封信。





第一封写给郑卿。信写得很短,写满了半页纸,字压得很紧,一行挤了十几个字。他写了拘提令的内容、签发人邵丙的名字、周谦在京兆府的残余势力、以及冯差官明天就要押解沈约回京的计划。写到最后他停了一下,然后在纸面的空白处加了一句:拘提程序有漏洞。





拘提令的签发依据是“擅阅封存卷宗”,但沈约在大理寺做案卷校勘的编制是郑卿亲自批的,编制令上写了“案卷校勘一职随调,保留大理寺原档”。她阅卷是职务行为,不是“擅阅”。如果郑卿能找到那份编制令的原件或者存根,拘提令的法律依据就不成立。





信封好后,他叫了一个他信得过的差役,让他连夜骑快马到最近的驿站投递,加急。他从自己的俸银里掏出五百文给差役做路上的盘缠,差役接过钱的时候看了他一眼,他说去吧,别走驿站的抄送程序,直接投到大理寺的门房。差役点了一下头,翻身上马走了,马蹄声在夜色里从近到远。





第二封信写给卢昭容。这封更短,他问卢昭容能不能通过吏部考功司的内部档案查一件事:京兆府法曹参军事邵丙的任命记录里,提名人是谁。如果提名人是周谦或者和周谦有直接关联的人,那么邵丙签发的拘提令就涉嫌利益关联,可以申请回避。这是大理寺审案的基本程序,但程序只有被人提出来才有用,没有人提,程序就是摆设。





第三封信写给程司直。他让程司直在大理寺的档案室里找一份东西,找沈约在大理寺做案卷校勘期间的工作记录。每一份她经手的案卷都有她的签注。签注是用校勘体写的,笔迹可以辨认。如果这些签注记录能证明她的阅卷行为全部在职务范围之内,那“擅阅”二字就站不住脚。





三封信寄出去。驿路到长安要二十多天,二十多天,他不知道冯差官会不会等二十多天。





第二天一早他去找冯差官。冯差官住在县衙的客房里,他在客房门口等了半个时辰。冯差官出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一碗粥,边走边喝。





裴衍拦住他。





“押解回京的日期定了没有?”





冯差官把粥碗搁在窗台上,他看了裴衍一眼,说:“三天以后启程。”





“我请求延期,理由是拘提令的签发依据需要复核。沈约的案卷校勘编制是大理寺正式批的,她的阅卷行为属于职务范围。京兆府的拘提令没有附大理寺的编制核销证明,这意味着京兆府在签发之前没有和大理寺会签。程序不全。”





冯差官听完,脸上的表情没有变,他拿起粥碗又喝了一口。





“裴参军,我是奉命行事。拘提令上有京兆府和吏部的双印,程序的事你去跟京兆府说。”





“我说的不是跟京兆府说。我说的是你,你是执行官。拘提的程序有瑕疵,执行官有权暂缓,真出了错,先担责的是动手的人,不是签令的人。”





冯差官的眼睛眯了一下。他把粥碗放下来,擦了擦嘴。





“你是大理寺出来的?”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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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桂州录事参军,以前是大理寺丞。”
  

  

  
冯差官看了他一会儿,没有直接回复。他说他要看一下编制令的文本。裴衍说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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