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罚单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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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里的在旁边哭,他说别哭了,哭什么。”





沈约让崔娘子把那张罚单和收据都拿来。第二天崔娘子带着赵大哥的娘子来了铺子。赵家嫂子个不高,头发用一根木簪别着,簪子上有个缺口。她把罚单从一个布袋里拿出来,布袋是装菜用的,里面还有两片干了的菜叶没抖干净。收据在另一个口袋里,折了四折,折痕上的墨迹快要断了。





沈约先看收据。上面盖着崇仁坊坊正的章,日期是五天前。摊位费已交。章的墨色很淡,但章是真的。





然后看罚单。上面引的法条是《杂律》关于“抗拒官府差役”的条文。但赵大哥从头到尾没有抗拒,他只是掏收据的动作不够快。她把收据和罚单并排放在桌上。





“你丈夫现在怎么样了?”





赵家嫂子搓着手回道:“能坐起来了,但弯不了腰。大夫说肋骨要养三个月。他那个摊子也不敢去了。我替他去卖了两天,差役路过的时候多看了我两眼,我也不敢去了。”





沈约点了点头。她从架子上抽出那本她手抄的《杂律》翻到第四十七条。“抗拒”的定义在疏议部分写得很清楚:以言语或肢体阻拦官差执行公务者。赵大哥的动作是掏自己的里衣口袋,显然这不是阻拦,这是配合,配合的速度不够快,不构成抗拒。





她又翻到《斗讼律》。差役踹人属于“殴伤”,伤及肋骨是“折骨”,唐律对殴伤折骨的处罚写得明白:杖六十,徒一年。但这条法律的适用前提是“以私斗论”??官差执行公务期间的行为不算私斗。也就是说,如果差役声称自己在执行公务,踹人这件事就从“殴伤”变成了“公务行为”。她把《斗讼律》和《职制律》对照着看了一遍。《职制律》里有一条关于“官人身殴平民”的规定??“非有罪当刑而擅殴者,减凡人二等论”,但“擅殴”的认定需要县衙自查。让打人的衙门查自己的差役,她见过这种流程的结果。





她在法条边上写了一行字:持据未验。意思是这个人有收据,差役没等查验就动了手。程序不合。





写完这行字之后她又坐了一会儿。她把那张收据重新展开看了看。折痕磨得很薄,上面坊正的章印得歪歪斜斜的,红泥颜色浅得像是用水兑过。一个卖菜的人把这张纸折了四折塞在里衣口袋里,贴着身体带了五天。五天里他可能每天都摸一摸这张纸,确认它还在。





第二天沈约让阿虫带路去了一趟崇仁坊。赵大哥住在坊南角一间矮屋里,门框上糊着半张旧门帘。阿虫在门口喊了一声,赵家嫂子掀帘出来,看见沈约愣了一下。屋里光线暗,沈约站在门口等眼睛适应了才看清:赵大哥躺在一张矮榻上,身上盖着一条薄被,被子底下的身形很瘦。他看见有人来




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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