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施粥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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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卖水的,每月交五文到五十文不等。不交的人摊子会被掀。寺里以前不用交,因为寺院不做买卖。但这次施粥动了他的盘子。”“怎么动了?”
“施粥棚在山门外,山门外的那条街是马九的地盘。他的人在那条街上收钱,每天从早到晚。施粥之后那条街排满了人,他的人挤不进来了。而且粥棚免费发粮,附近有几个小摊以前卖包子的,粥棚一开张,包子卖不动了。卖包子的人跟马九有关系,他们交保护钱,马九替他们赶走竞争对手。粥棚赶不走,马九就砸粥棚。”
沈约把状纸放在案头。她开始理这件事的逻辑。法律上很清楚,《贼盗律》第一条:“诸窃盗,不得财笞五十,一尺杖六十,一匹加一等。”八石粮食按市价折算少说值十几贯,属于大额盗窃,该杖一百以上。更不说“损毁他人器物”的条文。但县衙不查。
沈约想起地契的案子。那次法律也在那里,催收文书也递了,结果追到的只是一双靴子。法律打不过权力,她在那次已经学过了。但这次不一样。马九没有官身。他是一个坊间的地痞。地痞不怕法律,是因为法律的执行者不来。但如果法律的执行者被迫来了呢。
“你把状纸递给了县衙的谁。”
“值守的签收吏员。”
“你知不知道县衙的签收程序。”
圆澄摇头。
沈约从案头拿了一张纸。“县衙的签收程序是《公式令》规定的,凡具状者,签收吏员须当日登入受案簿,注明案由、日期、具状人姓名。受案簿每月底送主簿复核。你的状纸被签了'暂不受理',但只要签收了,就进了受案簿。受案簿是公文,不能销毁,不能涂改。你的案子进了记录。”
“进了记录有什么用。不查还是不查。”
“有用。因为受案簿的月底复核是主簿做的。主簿上面是县丞,县丞上面是县令。受案簿里有一桩'暂不受理'的抢粮案,如果这个案子后来被人提起来,签收的那个吏员要解释为什么不受理。”
沈约在纸上写了两段话。
第一段是她替圆澄写的第二份状纸,不递给县衙,递给清远寺的上级管辖机构,长安城的功德使。功德使是朝廷管佛寺事务的机构,归鸿胪寺统辖。寺院的财产被抢,功德使有责任过问。状纸的措辞她写得很仔细,没有说县衙不作为,只说“此案已具状长安县,签收在案,尚待查办。恐寺产再遭劫掠,特禀报功德使知悉”。意思是:我告过了,县衙签收了,但还没动。你知道了。
第二段是她替圆澄写的一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