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5保密例外不是□□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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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未花了整整一个周末,把能找到的关于心理咨询保密制度的文件全部过了一遍。
她从国家卫健委的《心理健康服务规范》开始,一路翻到中国心理学会的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》,再到教育部关于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各种指导意见。她把关键条款摘抄下来,贴在活动室的白板上,然后用红笔圈出了几个关键词。
保密例外。
这四个字在所有文件里都出现了,表述大同小异:当来访者存在自伤、自杀、伤人的风险,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披露的情形时,咨询师可以打破保密协议。
姜未盯着白板上的红圈,把这几条读了三遍。
然后她拿出周棠的那份咨询同意书,对照着看了一遍。
同意书上的保密例外条款写得比伦理守则宽泛一些,用的是“当来访者存在自伤、自杀、伤人的风险,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披露的情形”。多了“法律法规规定的”这六个字,看起来像是严谨的补充说明,但恰恰是这几个字,留下了一个灰色的口子。
什么叫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披露的情形”?
如果有学校内部的“规定”也算“法规”呢?
如果学校说“为了保障学生安全,辅导员有权知晓学生的心理状况”呢?
姜未把这个问题发到了五人群里。
宋知渺第一个回复:“这不就是钻空子吗?用一个模糊的条款覆盖所有情况。”
余小鱼紧跟其后:“我查了一下,目前没有哪条法律规定‘辅导员有权查看学生心理咨询记录’。但也没有哪条法律明确禁止学校内部共享这些信息。”
温以宁回了一句:“法律的空白地带,就是权力的自由发挥区。”
向晚没有说话,但过了一会儿,她往群里甩了一张截图。那是一份她不知道从哪里找到的某高校《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》,上面赫然写着:“心理咨询中心应将评估为‘重点关注’级别的学生信息通报至所在院系辅导员。”
“重点关注”四个字被向晚用红色框了出来。
“这个‘重点关注’是谁定的?标准是什么?”姜未问。
“大概率是咨询师的主观判断。”温以宁回,“因为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。每个学校的评估工具都不一样,有的用SCL-90,有的用UPI,有的干脆就是咨询师根据自己的经验打分。”
“那周棠的情况算‘重点关注’吗?”余小鱼问。
没有人立刻回答。
姜未看着白板上那几行字,心里有一个答案正在慢慢成形:周棠当然不算。她没有自伤倾向,没有自杀意念,没有伤人冲动,甚至连“怕妈妈生气”这种话,也只是在描述一个正常的人际关系焦虑。
但如果咨询师在记录里写的是“家庭关系紧张,存在潜在应激源”呢?
如果这个记录被送到辅导员手里,辅导员的理解是“这个学生家庭有问题,心理状态可能不稳定”呢?
如果这个标签再往上递一层,到了学工处那里变成“该生存在心理安全隐患,建议暂缓转专业审批”呢?
每一步看起来都合理,每一步都没有违反明文规定,但每一步都在把一个正常的学生推向一个她不想要的结局。
周一上午,姜未和温以宁约了心理咨询中心的一位老师。
这位老师姓刘,四十出头,戴着金丝边眼镜,说话慢条斯理的,看起来很温和。她是中心的副主任,主要负责咨询师的督导和培训。
姜未开门见山:“刘老师,我们想了解一下,心理咨询中心的记录会不会和学工系统共享?”
刘老师推了推眼镜,没有直接回答,而是反问了一句:“你们为什么会问这个问题?”
“因为我们有一个朋友,她去中心做了几次咨询,然后转专业申请被卡了。”温以宁说,“辅导员给出的理由是‘心理中心反馈她状态不稳定’。”
刘老师的表情没有明显变化,但姜未注意到她的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了两下。
“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。”刘老师说,语气依然平稳,“但我们中心的保密制度是很严格的。通常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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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况下,咨询记录不会直接提供给辅导员。”
“那‘通常情况下’的反面是什么?”温以宁追问。
刘老师沉默了几秒,似乎在斟酌措辞。
“我们中心每周会开一次案例讨论会。”她说,“会上咨询师会汇报自己手头的个案,主要是为了讨论治疗方案和风险评估。这些讨论是内部的,原则上不会外传。”
“原则上。”温以宁重复了这三个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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