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7章 佘祥林冤案9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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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而领导心底,还有一个最自私、最真实的顾虑:



    案子已经侦破、已经庆功表彰、已经一审死刑、上报高院复核。



    此刻翻案,就是全盘否定警方所有工作,所有人都要担责、背处分!



    于是,领导轻飘飘给出最终处理意见:



    “材料留存,后续审查核实后,再做处理。”



    一句“后续处理”,实则就是永久封存!



    但天道昭昭,漏洞永远藏不住!



    1995年1月10日,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正式下达!



    高院直接推翻一审结果:



    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撤销一审死刑判决,发回荆州中院重审!



    这是本案第二次被退回!



    省高院的法官,直接点出了一审判决的五大漏洞。



    第一、被告人佘祥林四份口供前后矛盾、漏洞百出,不具备证据效力,不能作为定罪依据!



    第二、口供声称以石块为凶器杀人,但全程未找到作案石块,无任何凶器物证!



    第三、口供声称烧毁死者衣物,未找到任何灰烬、残片,无任何人证物证佐证!



    第四、无任何直接证据,所有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


    第五、案件疑点重重,无法排除他人作案、死者走失遇害的可能!



    高院明确表态:死刑案件,必须铁证如山!



    裁定下发后,案件层层回流,再次进入循环流程。



    中院将案子退回检察分院,检察分院再次退回公安局,责令京山县公安局,针对五大疑点,逐项补充侦查、给出合理解释!



    面对上级机关的严厉质问,京山县公安局只能逐项逐条,强行辩解、自圆其说!



    针对【口供矛盾、证据零碎】:



    “被告人4月20日最终口供,与现场物证、勘查结果一致,可作为定案依据。”



    针对【现场指认有效】:



    “4月21日夜间,被告人自主带路指认作案路线、沉尸现场,流程完整、录像留存,真实可信。”



    针对【被告人反侦察能力】:



    “佘祥林曾任治安员,熟悉办案流程、具备极强反侦察能力,刻意隐瞒细节、口供反复,属于正常情况。”



    针对【凶器石头无法查找】:



    “案发与抓捕间隔三个月,现场遍布石块,无法精准甄别作案凶器;尸检伤口形态不规则,与石块击打特征吻合,口供可信。”



    针对【蛇皮袋、焚衣、精神病证明缺失】:



    “经全域排查,无人报失蛇皮袋,无法查清失主;衣物灰烬被家属倒入稻田,时隔三月,自然无法取证;被告人未送医确诊,故无精神病官方诊断证明。”



    所有辩解总结下来,公安只有一句托词:



    案发时间太久、时隔数月,物证自然丢失,无法补充侦查,现有证据只能到此为止!



    最后,京山县公安局单方面出具《情况说明》:



    本案侦查流程合法合规,全程无刑讯逼供、无违规办案,所有程序合法有效!



    公安局写完补侦材料、盖好公章,再次把案卷递回检察院。



    可检察院看完材料,直接就摇头了。



    办案的检察官道:“这些东西根本糊弄不过去,完全达不到省高院的补查标准!”



    于是案卷再次被退回,继续补充侦查。



    可这一次,京山县公安局彻底摆烂了。



    从上到下一口咬死:“证据足够!事实清楚!就是佘祥林杀的人!没得查了!”



    不管检察院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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