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四章 第一日?开场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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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四月十二日,上午八点四十。



    法院大楼,第七法庭。



    门口挂着一块牌子。



    不是“民事审判庭”。



    破产法庭



    何斌站在牌子底下,仰头看了半天。



    “方先生。”他说。



    “嗯。”



    “我以为是去证监会。”



    方牧说:



    “我也以为是。”



    他把包往上提了提。



    “何斌。”他说,“你进去以后,坐最后一排。”



    “为什么。”



    “不要记。”方牧说,“不要拍。不要跟任何人说话。”



    他停了一下。



    “看人。”



    九点整。



    法庭里坐满了。



    最前面是合议席。



    三个人,中间那位年纪最大,头发花白。



    审判长。



    左边一张桌子,坐着一个五十来岁的男人,面前堆着半人高的纸。



    那是管理人的位子。



    右边两张桌子。



    一张坐着沪东机电的人。



    一张坐着弘盛的人。



    陈慎之坐在弘盛那张桌子后面。



    他今天穿了一件深色的西装。



    面前只有一个本子。



    再往后,是旁听席。



    四排椅子。



    方牧、赵振声坐在第一排。



    文嫂没来。



    何斌坐在最后一排,最靠边那个位子。



    九点零三分,审判长开口。



    “本案系债务人上海沪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,”他说,“关于编号 WH-01 设备权属及相关处置行为是否应予撤销的听证。”



    他停了一下。



    “本庭先明确审查范围。”



    方牧把笔拿起来。



    审判长说了三条。



    “第一,”他说,“本次听证审查两项:一是该设备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;二是二?一六年四月的处置行为,是否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,或者是否存在无效情形。”



    “第二,”他说,“本次听证不审查刑事责任。涉及刑事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。”



    “第三,”他说,“本次听证不审查工伤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。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。”



    说完,他抬起头。



    “各方听清了吗。”



    “听清了。”陈慎之说。



    方牧站起来。



    “听清了。”



    他坐下。



    赵振声在旁边,用很低的声音说了一句:



    “这就是他们的第二招。”



    方牧没有转头。



    他在纸上写:



    不审人。



    审判长说:



    “申请人方,陈述主张。”



    方牧站起来。



    他先把九件东西的清单递上去。



    然后他说了一句话。



    “我主张,”他说,“编号 WH-01 的设备,不属于债务人财产。”



    审判长抬起头。



    “理由。”



    方牧说:



    “因为它从来没有被合法地卖出去过。”



    法庭里安静了。



    方牧往前走了半步。



    “二?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的《资产清算清单》上,”他说,“这台设备的残值是四万一千元。”



    他停了一下。



    “同一台设备,在同一年,”他说,“被同一个人,卖过两次。”



    他抬起头。



    “第一次,两千六百三十一万。”



    “第二次,四万一千。”



    没有人说话。



    旁听席上有人轻轻“嘶”了一声。



    审判长把手里的材料放下。



    “两次交易的主体,”他说,“是否相同。”



    “出卖人相同。”方牧说,“都是润丰。”



    “买受人呢。”



    “第一次是境外买方。”方牧说,“第二次是沪东机电。”



    审判长在本子上写了两行。



    然后他抬起头。



    “时间。”



    方牧说:



    “第一次,二?一六年一月。”



    他停了一下。



    “第二次,二?一六年四月十二日。”



    陈慎之站起来了。



    “审判长。”



    “你说。”



    陈慎之说话还是很慢。



    “关于这两次交易,”他说,“我方不否认其存在。”



    旁听席动了一下。



    方牧握着笔,没有动。



    陈慎之说:



    “我方要说明的是,这两次交易的对象,并不是同一台设备。”



    他翻开本子。



    “润丰厂区内,”他说,“编号为 W 字头的设备,共有十一台。”



    他抬起头。



    “其中两台,编号相近。”



    法庭里静下来。



    方牧看着他。



    陈慎之说:



    “一台是 WH-01。”他说,“另一台是 WH-07。”



    方牧没有立刻说话。



    他把那张清单拿起来,看了一眼。



    清单上写着:



    WH-01数控端面磨床残值 41,000 元



    他早就看过这一行。



    看过很多遍。



    他说:



    “陈律师。”



    “您说。”



    “WH-07,”方牧说,“是什么设备。”



    陈慎之说:



    “一台旧铣床。”他说,“二?一四年就报废了。”



    方牧点了点头。



    “那它二?一六年一月,”他说,“卖了多少钱。”



    陈慎之翻了一页。



    “我方不了解。”他说。



    “那我替您说。”方牧说。



    他把一张纸举起来。



    “二?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的合同上,”他说,“标的物的型号,写的是‘WH-01 型数控端面磨床’。”



    他停了一下。



    “不是 WH-07。”



    他把纸放下。



    “而且,”他说,“那台旧铣床,二?一四年报废的时候,进了废钢。”



    陈慎之没有坐下。



    他看了方牧两秒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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