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0章 清白更重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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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四月初一,三十日窄复核第一次落结。



    不是御前宣判。



    刑部、兵部、债主核验方与御史台先在四方复核所合卷,只回答两件事:程肃原判中的侵吞死罪基础是否还能成立;狱后三张合并兑付单能否归责于程肃。



    其余罪责不在今日一笔抹去。



    程见微仍在回避线外。



    她能看的,是四栏各自删去私名后的结论页。



    不能碰三张原单,也不能替父亲决定哪一句更可信。



    前一日,兵部与债主核验方把另外两笔钱路的去名核验页送到复核所。



    一万六千两所并票号逐张对应三处已存在的运粮旧债,原债、卖契、收据与转押时刻能够衔接;两万两先进入一只共管偿债匣,再按目录付给经交叉核身的旧债持有人。两笔中间行都从转押取利,仍须另案查是否知假票、谁主使取印。



    现有受款与户籍、亲属、程家旧账交叉核对,未见程肃、程氏亲属或程见微收款。



    这只是现有钱路没有支持“归于程家”,不是替两条交易链判为清白。



    ???



    第一栏,印。



    三张合并兑付单所用残印,与刑部证物库中程肃私印同源。



    私印入库次日即已凿角。程肃入狱后第七个月,有人以“旧案复勘”名义将残印领出,用毕归库。领用人姓名被中书转押覆盖,现有痕迹不足以认定具体持印者。



    程肃当时在刑部狱中。



    没有出狱、会客或书面授权记录与用印时刻相合。



    第二栏,票。



    一万二千两、一万六千两、两万两,合计四万八千两。



    三笔都借用了程肃十年前留下的紧急格式,也都在他入狱以后完成并票、出库与兑付。



    格式来源于程肃。



    这只能证明后来的人用了他留下的路,不能证明那个人就是他。



    第三栏,债。



    第一笔一万二千两进入永安粮行,买入真实旧债,受款债主与收据闭合,余银为零。



    第二、第三笔也各有对应的债权与出库流转,其中有人借假军饷票低价收真债,有人从转押中获利,须另案追查。



    四方没有发现钱进入程宅、程氏亲族或程见微名下。



    也没有发现程肃在狱中指定受益人。



    没有发现,不等于永远不存在。



    但死罪不能靠“也许存在”成立。



    第四栏,原判。



    十年前原判把军粮亏空、假兑票与程家获利并成一条侵吞链。如今最关键的“程家获利”没有证据支持,狱后四万八千两又不能倒算成囚犯十年前已经完成的侵吞。



    谢闻简念出合卷结论:



    程肃侵吞军资并归于私家的定罪基础,不足。



    狱后残印及三张合并兑付,不能以现有证据归责程肃。



    狱后取印人与票款获益链,另案续查。



    复核所里没有人欢呼。



    这两行只能把程肃从一条最重的死罪下移开。



    不能把他送出牢门。



    ???



    刑部主事翻到第二卷。



    “程肃十年前擅调军粮,是否成立?”



    “成立。”



    “在官票未核准前私制兑票,是否成立?”



    “成立。”



    “明知沈氏未作完整授权,仍将收件印呈作执行担保,是否成立?”



    “本人已承认,柜根与合抄栏位相互印证。成立。”



    “是否因此获私利?”



    “无证据。”



    “救急事实是否成立?”



    “粮确在断粮前抵营,成立。”



    一项一项,谁也没有替下一项还债。



    年轻御史把四方已经宣读的结论分成两行,正式落进主卷。



    第一句:侵吞归私,无证。



    第二句:冒呈他人授权,有据。



    程见微只在自己的去名抄页上照录。她不签,不呈卷,也不让这两行成为女儿对父亲的裁断。



    抄完,她把笔放在纸上。



    父亲终于有了活下来的机会。



    也终于失去了被写成一身清白的可能。



    ???



    韩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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