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7第四十七章 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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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墨在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儿:“你是说,这不是巧合?”





“是不是巧合,要看这两个案子背后有没有共同的嫌疑人。”





“但一个在安康,一个在房庄镇,相隔几百公里。”





“孟昭礼虽然是安康人,但他为什么会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孩子的溺亡案那么执着,在鉴定组多数意见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还要坚持自己的判断?他只是一个受委托做复核鉴定的专家,按理说他没有责任去推翻一个已经被定性为意外的案子。”





“除非他知道一些别人不知道的事。”林墨说。





“对。他可能在更早的时候就接触过类似的案子,或者他知道这类案子背后的共同模式。他在安康溺亡案里的坚持,后来他在省医科大任教期间对江某的帮助,这两件事的出发点极有可能是一样的。他认为有一些未成年人的溺亡并非意外,而是有人故意造成的。”





这话一出,电话两头都沉默了。





天又亮了。





纪荀从椅子上站起来,走到窗前。晨光从东方而来,一路把整座城市染成淡金色。





他揉了揉酸胀的眼睛,转身走到白板前。





此时白板上写满了名字和各种箭头,但他又在最上方写下“未成年溺亡模式”几个大字,然后用红笔在下面拉了三条线。





第一条线:安康孙小某,一九九二年,同校三名同学。





第二条线:房庄镇房敏行,一九九三年,刘洋等三人。





第三条线:未知。





纪荀在“未知”旁边打了一个问号。





孟昭礼已经死了。如果他知道更多类似的案子,这些信息现在藏在哪里?他的家属手里?他的学生手里?还是已经被他带进了坟墓?





纪荀拿起手机,给大刘发了一条消息:查一下孟昭礼的子女情况,看能不能联系到他的家属。另外,查一下全国范围内一九九零年到二零零零年间,所有被定性为意外溺亡的八到十六岁未成年男性案件。重点筛查那些有同行人但无成年人在场的情况。





发完消息,他去洗手间用冷水洗了把脸,脑子清醒了不少。他抬起头,看到镜子里的自己眼睛布满血丝,胡茬冒了出来。纪荀只用纸巾擦了脸,回到办公室。





林墨已经坐在那里了,手里端着一杯热豆浆,一旁还有早餐,他把另一杯递给纪荀





“大刘又发来一条消息。”林墨说,“他联系上了孟昭礼的儿子。孟昭礼的儿子叫孟庆余,今年五十六岁,在安康市开了一家中医诊所。他说他父亲退休后一直在写一本书,但没写完就病逝了,书稿也一直在他手里。”





“什么书?”纪荀咀嚼包子的动作停了下来。





“关于儿童意外伤害的法医学鉴别。孟余说手稿大概有三十万字,里面收录了几十个案例,有溺亡的、有坠楼的、有中毒的。孟庆余还说他父亲对这本书很执着,病重期间还在修改,最后一章没来得及写完就走了。”





纪荀握紧了手里的豆浆杯,而包子早就被他捏扁了。





“那手稿里有没有关于溺亡案的专门章节?”





“有。孟庆余说有一章专门写未成年人溺亡的法医学鉴别,里面分析了十几个案例,都是被定性为意外但存在疑点的。其中两个案例他记得很清楚,一个是安康的,一个是外省的,外省那个发生在房庄镇。”





纪荀站起身来,看着林墨,问:“孟昭礼怎么会有房庄镇房敏行溺亡案的资料?”





“孟庆余说他父亲在江某出事那年,受省医科大保卫处的委托,以专家身份看过房敏学询问笔录的复印件,并出具了一份心理评估意见。在那之后,他可能就认识了房敏学,然后通过自己的渠道收集了房敏行溺亡案的详细资料,包括水库的地形图、当天的气象记录、在场三个孩子的证词。他把这个案例收录进了书稿的第四章,标题是‘非典型溺死现场的法医学分析’。”





纪荀放下豆浆杯,拿起手机拨了沈毅的号码。





“沈总,孟昭礼的手稿里收录了房敏行溺亡案的详细分析。他可能从头到尾都在关注这件事,江某找他求助、房敏学被断指人找上门,孟昭礼可能都是知情的。他甚至可能认识断指人。”





当天下午,孟庆余父亲的手稿扫描件,被其他同事通过公安内网传了过来。





纪荀和林墨坐在会议室里,将打印出来的手稿一页一页地看。





手稿的第四章标题是“非典型溺死现场的法医学分析”,开篇第一段就让人后背发凉。





“未成年人溺亡案件中的非典型现场,常具有以下特征:其一,死者为八至十六岁男性,身体健康,无自杀动机;其二,落水地点水深不足以自行溺毙,或死者不会主动进入深水区;其三,同行者为同龄或稍长男性,人数为二至三人,均为死者同学或邻居;其四,现场无成年人目击;其五,同行者陈述高度一致且简洁,缺乏细节描述;其六,尸检结果与单纯溺亡存在细微差异,如头部钝性损伤、颈部抓痕、手指甲床淤血等。”





孟昭礼还在下面列了一个表格,收录了十二个案例。每个案例都标注了时间、地点、死者姓名年龄、同行者、尸检发现、官方结论和他的个人分析意见。





第一行:孙小某,十二岁,一九九二年八月,安康龙王潭。同行三人均为同班同学。尸检发现左颞部皮下出血。官方结论意外溺亡。孟昭礼意见:钝器打击后入水。





第二--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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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:房敏行,十二岁,一九九三年七月,房庄镇水库。同行三人刘洋、张超、李峰。未做尸检。官方结论意外溺亡。孟昭礼意见:根据目击证词推断,落水前有外力介入可能,建议做现场模拟实验。
  

  

  
第三行:赵某,十一岁,一九九四年六月,汉中某县河段。同行两人均为邻居。尸检发现颈部有抓痕。官方结论意外溺亡。孟昭礼意见:颈部抓痕不符合自救挣扎特征,疑为他人扼压后入水。
  

  

  
第四行:钱某,十三岁,一九九五年八月,宝鸡某水库。同行三人均为同校学生。尸检发现手指甲床淤血。官方结论意外溺亡。孟昭礼意见: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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