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第二十三章 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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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,我们做了笔录。当时定性是意外,没有立案。”大刘打开档案袋,最上面是一份手写的死亡登记表,表格上填着房敏行的基本信息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死亡日期、死亡原因。
死亡原因一栏写着“溺水”,备注栏里有一行小字:“于镇南水库游泳时溺亡,遗体已由家属领回安葬。”
表格下面是一份询问笔录,询问对象是房敏学的父亲。笔录上的字迹很潦草,有些地方还有泪水痕迹。
大刘拿起笔录,从头到尾读了一遍。
房敏学的父亲在笔录里说,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,房敏行和几个同学一起去镇南水库游泳。房敏行不会水,在岸边浅水区玩,不知道怎么就滑到了深水区。几个同学喊人过来救,捞上来的时候人已经不行了。后来送到镇卫生院抢救了半小时,没救过来。
笔录的末尾,房敏学的父亲签了字,按了手印,这也是泪水痕迹最重的地方。
大刘把笔录放下,继续翻档案袋。档案袋里还有一份镇卫生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。
证明上写着:死者房敏行,男,十二岁,溺水,来院时已无生命体征,抢救无效死亡。证明的右下角盖着卫生院的红章,日期是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。
溺水身亡,遗体由家属领回安葬,这是正常不过的程序。但大刘觉得哪里不对。
“郭民警,当年房敏行溺水的时候,派出所去了现场没有?”
郭民警想了想,说:“我没去,当时所里人手少,遇到这种事一般都是家属自己处理,我们只负责登记注销户口。除非家属报案说怀疑他杀,我们才会上报县局刑侦队。老房家当时没报案,就说孩子溺水了,来注销户口。我们按规定办了手续。”
“房敏学的父亲在笔录里说,房敏行是和几个同学一起去游泳的。那几个同学有没有做过笔录?”
郭民警又想了想,答道:“好像没有,这份笔录是老房自己来所里做的,他说的过程我们记录了一下。那些孩子们没来。”
大刘把这条记下来。一份只有家属陈述的笔录,没有目击者证言,没有现场勘查记录。一九九三年,那个十二岁男孩的死亡,在法律程序上就这么简简单单地结了案。
“房敏学当时在家吗?”
郭民警皱起眉头,想了好一会儿:“你这一问我倒是想起来了。房敏行出事的时候,房敏学好像刚被学校送回来没几天。我记得老房来所里办户口的时候提了一嘴,说大儿子刚从省城回来,精神不太好,家里一堆事。我当时还安慰了他几句。”
大刘的笔顿了一下。
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房敏行溺水身亡,同时房敏学被省医科大学送回来是在一九九三年夏天,档案里写的是“因精神状况不适宜继续学业”。两件事在时间点有重叠。
这是巧合还是?
“老房夫妻俩后来怎么样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