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井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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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规定:“诸占田宅不毁者,满二十年,不得追还。”意思是一个人占了别人的田或宅子,如果对方二十年没有告,就算默认了,不能再追。有人把这个逻辑叫“时效”,不是原主放弃了权利,是法律认为二十年的沉默等于同意。





刘记染坊在这里做了二十年。二十年来排水都排在那条暗渠里。陈老四和南巷的人没有告过。如果刘掌柜引这条法,你们默认了二十年,现在不能翻旧账。





但沈约在脑子里把这条法转了一圈以后,发现了一个缺口。





这条法管的是“田宅占用”,占了地。刘掌柜没有占陈老四的地。他占的是水。占水跟占地不是同一件事。





她又想到了另一条。《杂律》里关于污损的规定:“诸于官私道路及沟渠内堆积秽物者,杖七十。”这条管的是在公共道路和沟渠里倒脏东西。染坊的废水排进暗渠,暗渠是公共设施。在公共沟渠里排放废水,跟在公共道路上堆秽物,性质是一样的。





但她不确定“秽物”这个词能不能涵盖染料废水。秽物一般指的是垃圾、粪便之类的固体物。液体算不算?





她翻疏议。疏议写的是:“秽物者,凡污秽之物皆是。”





凡污秽之物皆是,范围很大。紫色的染料废水算不算“污秽之物”?如果它把一口公井的水变成了紫色的、不能喝的、不能浇菜的,那它就是污秽之物。





但刘掌柜可以说:我排的不是秽物,是清水。清水经过了染缸,带了点颜色而已。颜色不是秽物。水还是水。





沈约想了半天,她换了一条路。





她不从“排放”这个角度入手了。她从“损害”入手。





《杂律》里还有一条:“诸毁坏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,各计赃准盗论。”损坏别人的东西,按照损坏的价值比照盗窃来处理。





陈老四的井,不是他个人的井,是公井。但公井归坊里共管,坊里十几户人家都有使用权。染坊的废水渗入公井,导致井水不能用,这相当于毁坏了公井的使用价值。毁坏公共设施,按“毁坏人器物”论。





她在纸上写了一段话:刘记染坊排放之废水经暗渠渗入永安坊南巷公井,致井水变色不可食用。依《杂律》“毁坏人器物”条,染坊之排放行为损害了公井之使用价值,应当承担修复费用。又依《杂律》“沟渠内堆积秽物”条,染坊将废水排入公共暗渠,亦应受罚。





但她知道这只是一半。罚了以后呢?刘掌柜交了罚金,明天还是继续排。公井修好了,水还是紫的。




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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