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水位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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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 /> 沈约翻到第三页。第三页是吕某的陈情状,措辞比钱掌柜的讲究,显然找了讼师代写。陈情状引了《杂律》里水火之损免赔的条文:“因水火盗贼而有损失者,非人力所能预防,不在追偿之限。”引用准确,断句没有错误。但沈约把这条法条默念了一遍之后,停在“非人力所能预防”这七个字上面。
她把那份公文摘要从法条抄件里抽出来。里面有一条近年的判例:漕路上因雨季涨水翻船的,若承运人素习水程、明知其时,涨水便不算“非人力所能预防”,不得免赔。律免水火之损,免的是人力实在防不住的那一种。
“他跑了十几年这条线。”沈约把摘要放在钱掌柜面前。“十几年的经验,他知道渭河雨季什么时候涨水。你的发货日期是四月二十七,正好是渭河雨季的开始。他接了这趟活,约定五月初十交货,这说明他预判了自己能在涨水最严重之前到。他不是不能预见,他预见了,只是赌自己能跑过水。赌输了。”
钱掌柜坐直了。他的下巴不抖了。
沈约继续翻。“你这份契约上写的是‘如有损耗,按实际交付量结算’。‘损耗’这个词的意思是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失,比如受潮、虫蛀、搬运洒落。整船翻沉不叫损耗,叫灭失。你们的契约没有覆盖灭失的情形。但反过来说他引的‘不可抗力’也站不住。”
她把笔拿起来,在一张空白纸上开始写。写了两段。
第一段是她对“非人力所能预防”这六个字的剖析。律免水火盗贼之损,前提是“非人力所能预防”。渭河每年四月底至六月为雨季,吕某承运十余年,对此季节性水情素来知悉,既知其时而仍择此时起运,涨水翻船不属“非人力所能预防”。他本可推迟出发,或改走陆路:从江陵到长安的陆路虽费时,却无翻船之虞。既能避而不避,便不能再以“非人力”自免。至于急流中船不可控,确是实情;但这一层须以前面“实在防不住”成立为前提,而本案防得住。
第二段是她的结论:吕某以“天灾”为由拒绝赔偿,不成立。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协商,因为契约中没有约定灭失赔偿标准。她建议钱掌柜去找坊正调解,如果调解不成,可以向万年县递状。
“但有一件事你得先做。”沈约把笔搁下来。“渭河水位有官方记录。渭南县的河渠司每天记水位。你去查五月初三那天渭河的实际水位是多少。如果水位在正常雨季涨幅以内,那就不是暴涨,是正常涨。正常涨水翻了船,是行船技术问题,不是天灾。”
钱掌柜听完了。他用袖子擦了一擦脸上的汗。“河渠司的水位记录,我去找谁要。”
“我帮你。”
裴衍第二天来槐衙的时候,沈约把这个案子说了一遍。裴衍听完没有先说看法,而是问了一个问题:“渭南县的河渠司你认识人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