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2章 针锋相对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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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三点。



    足以说明。



    孟杰夫妻俩开的‘渝来小面’餐饮店,拥有对“渝来小面”商标先用权。



    所以。



    不论原告持有的‘渝来小面’商标是否合法有效,都不能禁止孟杰夫妻俩凭借商标先用权,继续将‘渝来小面’作为餐饮店名!



    相应的,孟杰夫妻俩不构成商标侵权,自然无须向原告支付所谓的侵权赔偿!”



    法官于彩霞听完,同样没有发表意见。



    此时。



    原告律师孙达不断向法官举手示意。



    孙达见法官注意到自己,道:



    “法官,原告申请补充发言,对被告观点进行回应。”



    法官于灿霞表示允许,但道:



    “原告此前已经发表过意见,现在简单补充即可,不用过多展开。”



    “好的,法官。”



    “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,简单回应两点:



    一是,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利,原告已经合法注册了渝来小面的商标,未经过原告的授权,任何人都不得使用,否则就构成侵权。



    二是,被告孟杰夫妻开的渝来小面餐饮店,只是一家不起眼的街边小店,根本不具有影响力,随时可以被其他餐饮店替代。



    被告代理律师提到的店铺影响力,简直就是无稽之谈!



    试问,全国范围内,有谁知道他们渝来小面这家店?



    即使把范围缩小至东海市,甚至再缩小至松浦区,又有几人听说过这家小店呢?



    被告所谓的店铺影响力,只是可怜的局限在街边零星几个食客而已。



    根本没有达到‘商标先用权’所要求的影响力程度。”



    原告代理律师孙达一说完,法官于灿霞继续推进庭审流程。



    “下面进行举证质证。”



    原被告双方依次就己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,同时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。



    这个案件金额很小,双方证据材料也不复杂,法官很快就过。



    紧接着。



    法官于灿霞组织双方发表辩论意见。



    于灿霞依次听完双方的陈述,总结道:



    “现在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在于,被告孟杰夫妻俩使用渝来小面的店名,是否构成对原告‘渝来小面’商标的在先使用。



    其中,开店时间和商标注册时间以及是否扩大使用范围这些比较明确。



    关键是,渝来小面店名的影响力范围这块。



    原告说被告是街边小店没有影响力,被告则认为在特定区域内已有一定影响力。



    现在双方各执一词。



    针对法庭关心的这点,



    双方有没有证据补充?”



    法官的审案逻辑非常清晰。



    就是看孟杰夫妻俩的餐饮小店,有没有达到一定的影响力。



    这点,光靠双方嘴说是不行的,法官要看证据。



    法官先看向原告席。



    原告律师孙达脑中快速一转,想到一条法律规定,语气轻松:



    “法官,针对您刚才提问的这点,原告没有要交的证据。



    而且,原告也无须提交证据!



    因为我方认为没有影响力,对方认为有一定影响力,那按照证据规则,是对方负责举证!



    就看被告能不能拿出证据了。”



    法官于灿霞听完,点点头,



    认可原告律师说的有道理。



    因为没法让认为没有的人证明没有,而是得让认为有的人证明有。



    法官看向被告席。



    “法官,我们可以提交相关证据。不过我申请,法官到被告店铺进行现场调查!”李言道。



    其实李言的应对逻辑很简单。



    与其说一千道一万,不如让法官亲眼去看看。



    看看附近的工友们和做苦力的老乡们,每天是怎么到渝来小面餐饮店就餐的。



    但法官能同意吗?

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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