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章 重新鉴定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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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法官审议室内。



    主审法官刘宪光、法官龚明、崔岚围坐商议案件,书记员负责记录。



    “对于是否重新鉴定,都说说自己的看法吧?龚法官,你是什么意见?”刘宪光开口。



    “刘庭,我个人认为,不宜重新鉴定。



    浩信鉴定中心出的鉴定报告我们都仔细看过了,目前来看,不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问题。



    至于原告提到的鉴定方法,这份报告采用的鉴定方法就是目前常见的笔迹鉴定手段,如果因此断定这份报告有问题,那造成的影响,对审判部门来说,不一定是好的。



    而且法院审理的事实,是法律事实,是依照程序和在案证据所认定的事实。



    原告现在只是提供了一个猜测,但没有实质证据。



    此前已经依照原告申请同意过一次鉴定,我个人认为,重新鉴定的理据不足。”



    刘宪光点点头,共事多年,他知道龚法官一向提倡要尊重程序正义,龚法官的观点在他的意料中。



    他转而看向合议庭中唯一的女法官,“崔法官,你怎么看?”



    “我觉得,原告提出的那个猜想,虽然角度刁钻,但对于这个案子的审理,未必没有启发意义。



    如果没有重新鉴定,那么这个案子的结果,几位应该差不多心中有数了。



    但要说就这么定了结果,我总觉得,缺少了什么东西,会不会有点草率?



    如果不启动重新鉴定,那么就永远无法排除原告提到变造遗嘱的可能性。



    这个案件,遗嘱的真伪,影响真的太大了。”



    崔岚法官说得比较委婉,但在场几位都听出,她觉得有必要重新鉴定。



    崔岚话音刚落,龚明法官补充道:



    “崔法官,照你的意思,这个案子是得排除合理怀疑了?不过我还是说一句,本案是民事案件。”



    民事案件审理标准是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。



    简单说,就是法官依据现有证据,认为案件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的程度,就能判案。



    刑事案件的审理则不同,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。



    “但是这个案子标的额太大,我觉得还是慎重些好。”崔岚说道。



    “把两位法官的意见都如实记录下来。”



    刘宪光朝着一旁担任记录的书记员说道。



    龚法官和崔法官都发表过意见,两人齐齐看向主审法官。



    主审法官的意见无疑份量更大,关键时候,可以一槌定音。



    “二位的意见我觉得都有道理。



    我倒是对原告提到的那项新技术挺感兴趣。



    如果这项技术真能解决笔迹书写时间的问题,



    那么今后很多案子,审起来方便多了。”



    刘宪光没有直接表明自己同不同意重新鉴定,而是先提了笔迹鉴定的新技术。



    见其他两名法官都点头后,刘宪光继续道:



    “对于新鲜事物,我们可以用开放的心态来看待嘛,这个案子没碰到,没准下个案子就碰到。



    趁着这个机会,我们也可以了解下,看看是怎么一回事。



    至于这个案子,重新鉴定确实有利有弊,但如果有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,我觉得不妨一试。”



    龚法官见主审法官这么说,遂不再坚持,



    “行吧,少数服从多数,那就重新鉴定吧!”



    休庭时间结束。



    几位法官入席坐定后,刘宪光敲响法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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