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7第57章 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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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原告,他坐在原告席上。他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,胖乎乎的,脸圆圆的,看起来不像坏人,但做的事情跟好人完全不沾边。他看到乐乐的时候,目光躲闪了一下,大概自己也觉得用一条狗的照片去宣传狗肉有点过分,但他没有撤诉,因为他觉得自己有“法律依据”。他的律师是一个年轻的男人,戴着眼镜,看起来很斯文,但说话的时候语气很冲,像是在参加辩论赛。“法官,我的当事人使用乐乐的照片,是为了商业宣传。乐乐是公众人物,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。我的当事人没有恶意,只是想让更多人知道狗肉的好处。”
  

  

  
沈念的律师是顾行之。他站在乐乐旁边,穿着一件深灰色的西装,头发梳得一丝不苟,表情严肃得像在参加一场很重要的考试。他没有看狗肉店的老板,也没有看对方的律师,他看的是法官。“法官,乐乐不是公众人物。乐乐是一条狗。狗没有肖像权这个概念,因为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,而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‘人’。对方使用乐乐的照片,不构成侵犯肖像权,因为乐乐根本不存在肖像权。但这不代表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。对方使用乐乐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,未经乐乐监护人的许可,涉嫌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。同时,用一条狗的照片去宣传狗肉,涉嫌违反公序良俗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乐乐蹲在地上,听着顾行之说话,尾巴轻轻地摇着。他不太懂那些法律术语,但他听懂了“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‘人’”这句话。他觉得这句话说得对,他确实不是人,他是一条狗。但他是一条有名字、有家、有朋友、有客户的狗。他不是任何人的“财产”,不是任何人的“工具”,不是任何人的“公众人物”。他是乐乐,是探长,是哥哥,是导演,是城市形象大使。这些身份不是法律赋予的,是自己挣来的。
  

  

  
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,沉默了一会儿。然后他说了一句让全场都安静下来的话。“本案的焦点不是乐乐有没有肖像权,而是狗肉店使用乐乐的照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。关于肖像权的问题,本庭认为,乐乐作为一条狗,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‘人格’,因此不享有肖像权。但乐乐作为一只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的动物,其形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。未经其监护人许可,擅自使用其形象进行商业宣传,涉嫌不正当竞争。同时,用一条狗的形象宣传狗肉,涉嫌虚假宣传和违反公序良俗。”法官顿了顿,看了看狗肉店的老板,又看了看乐乐。“本庭判决如下:被告??不对,原告??狗肉店老板,立即撤下所有含有乐乐形象的广告,赔偿乐乐监护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万元,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。”
  

  

  
乐乐听到“五万元”的时候,耳朵竖了一下。五万块,能买多少三文鱼饼干?他算了算,一包三文鱼饼干大概二十块,五万块能买两千五百包。一天吃一包,能吃六年多。他想到这里,尾巴不自觉地摇了一下。但很快他又觉得不对,这不是钱的问题。这是原则问题。他的照片不能用来宣传狗肉,不是因为钱,而是因为他是狗,狗不应该被吃。
  

  

  
狗肉店的老板听到判决结果,脸色很难看。他张了张嘴,想说什么,但看到法官的表情,把话咽了回去。他的律师低着头,收拾文件,没有看他。乐乐看着狗肉店老板的样子,心里没有快感,也没有同情。他只是觉得,这个人大概从来没有养过狗。如果他养过狗,他就会知道,狗不是食物,是朋友。朋友的脸不应该出现在狗肉店的招牌上。
  

  

  
从法院出来的时候,门口围了一群记者。他们看到乐乐
  

  

    

  

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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